国泰君安“君得益”优选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介绍
(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名称:国泰君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号——国泰君安“君得益”优选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证券公司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
利用国泰君安的基金研究优势,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基金选择,为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增值服务,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低于股票。
2、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采用复合业绩基准,由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构成。
3、特点:
(1)组合基金投资,配置、品种两重优选;
(2)卓越基金研究实力,为投资者附带提供全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3)管理团队具有完整资金运作和账户投资经验,业绩优秀;
(4)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与投资者共担风险。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认购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永不退出,该部分份额与其他投资人享受同等待遇;
(5)注重绝对收益,在稳定提高收益的同时,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再分散;
(6)按照“风险当量预算”进行仓位控制,追求更高收益,避免更多风险暴露;
(7)流动性好,每季度开放一次申购赎回;
(8)可以参加新股申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1、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国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及其它新型证券投资基金品种;为了进行现金管理,本集合计划将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作为主要的现金管理工具,也部分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为了避免利益冲突,本集合计划一般不投资处于发行期内的基金。
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净值比例):
(1)现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5%;
(2)开放式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30%~95%;
(3)封闭式基金:0%~30%;
(4)申购新股:0%~50%。
(四)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总份额)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30亿元。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金额达到30亿元时,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规模不超过50亿份。
(五)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集合计划宣告成立起5年,期满后不再展期。
(六)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为2007年  月  日至2007年  月  日。如实际情况需要,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也可延长到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结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认购金额达到30亿元时,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七)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面值:本集合计划的面值为每份壹元。
参与价格:推广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开放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季度结算日的单位净值(已扣除业绩报酬和分红) 。 管理人与客户以同样的价格参与本计划。
(八)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单一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拾万元人民币。
(九)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本计划每三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提前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 。
(十)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方式为代销。推广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推广本集合计划,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
(十一)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及收费
参与集合计划
1、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含参与费)。
2、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前端收取,费率根据参与资金规模递减。
资金规模(元)         参与费率
500万≤参与金额(A)    0%
300万≤A<500万     0.3%
100万≤A<300万     0.5%
A<100万             1%
3、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金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达到30亿元(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可提前终止推广期;在集合计划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方法对集合计划认购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推广期内认购申请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认购的总金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推广期内认购申请高于30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认购的总份额超过30亿元,将对推广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末日配售比例决定了各销售渠道在认购末日对其所有有效认购的确认比例。根据确认比例可以得到该代销商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管理人根据代销商提供的委托人申请单编号进行从小到大排序,根据先到先得原则进行逐笔金额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该代销商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
末日配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推广期末日配售比例 = (30亿元 – 推广期内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对各销售渠道在推广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委托人推广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确认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推广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推广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一:某委托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集合计划。假设推广期内有效认购金额不足30亿元,该笔认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认购费率为1%,在推广期间产生利息30.00元,集合计划认购价格每份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 90 元
参与费用=100000 - 99009.90 =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30.00)/1.000=99,039.90份
即:委托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集合计划,可得到99,039.90份集合计划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某委托人投资200,000元认购本集合计划,假设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认购末日,通过销售渠道A购买,本次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达到20亿元,认购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15亿元,认购末日通过销售渠道A购买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为1亿元。委托人在销售渠道A的申请序号为10。
则所有销售渠道的末日配售比例为
(300000 – 200000)/150000 = 66.6667%,
这样,销售渠道A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为
10000×66.6667%=6666.67万元
下一步,对通过销售渠道A购买本产品的所有委托人按照申请序号进行排队,并根据申请序号从小到大计算其累计认购金额,当累计认购金额超过6666.67万元时,对该临界序号(不含)之前的申请序号代表的认购金额全部确认,对该临界序号(含)之后的申请序号代表的认购金额全部作为未确认金额,未确认金额将于本集合计划认购结束后退回委托人账户。
假定销售渠道A的临界序号为11,则该委托人的200,000元认购申请全部确认。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同例一;
假定销售渠道A的临界序号为10,则该委托人的认购申请作为未确认金额处理,将于本集合计划认购结束后退回委托人账户。
管理人5000万元自有资金认购部分不参与末日比例确认。
4、  委托人的认购申请一旦完成资金交付,即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缴款凭证,认购申请不能撤消。
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经与托管人协商调整上述原则。

退出集合计划
1.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根据投资者持有年限递减,持有不满一年,赎回费率为0.5%;持有满一年不满两年,赎回费率为0.3%;持有满两年不满三年,赎回费率为0.2%;持有满三年,赎回费率为0。
2.  委托人部分赎回时,应确保在同一销售渠道的单一账户每次份额不少于1000份,赎回后剩余参与份额不低于1000份,否则应将剩余份额一次性赎回。
3.  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赎回申请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4.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其他费用
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98%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业绩报酬:管理人对每个季度本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的部分,计提25%的业绩报酬。


作者:泉州股票
地址:http://www.cnruby.com/post/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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